关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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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公司制的核心问题,对公司的规范、有效经营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倾向于以股东会为中心的结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责任进行了平衡安排。这种安排,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出现了股东会权力过多;经理法定权力小、实际权力大,权责不对称;制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笔者认为在修改《公司法》时,有必要对治理结构的治理准则加以具体规定,同时在公司章程里应详尽规定“三会”和经理的权责。不同企业其治理结构应体现不同特点。董事会应以产权关系为轴心作好各项决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铁道财会》 2003年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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