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简介: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强了对地方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一些极具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典型案例的发布,还拓宽了法官的视野,增加了法官获得法律资讯的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众所周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级法院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理论上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下级法院从减少改判风险的角度考虑,往往还是比较愿意接受典型案例所体现出来的法理的,正因为如此.其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不断得以巩固。可以推断,如果典型案例的这一功能有所发展,未尝不能有效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