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诚润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省 徐州市 221000
摘要:土壤及地下水均是保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我国在现代化发展初期忽视了环境保护问题,导致土壤和地下水均受到了污染。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并对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客观分析我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现状,准确把握二者间的相互关系,且应在此基础上将二者的污染防治对策相结合,通过对策协调提高防治效果,以全面改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关键词: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污染防治;协调对策
随着我国绿色环保发展战略的提出,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污染治理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向可持续性发展方向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土壤以及地下水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污染防治工作是生态治理工程中的核心内容。在防治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工作中,应充分了解其污染现状以及问题成因,且应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以便将对相关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优化改进,从二者的协调防治角度出发采取更加科学高效的治理对策,以进一步提高污染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治理效果,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分析
(一)现阶段土壤污染现状及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较为严重,污染土壤面积已达到17%左右【1】。同时,通过调查发现,各地区的工业园区、工业废弃地、废弃物处置场以及采油区等是土壤污染较为集中、且污染程度较高的区域。而土壤污染物中,无机污染物含量较高,特别是Pb、Cd、Cu以及Hg等重金属元素含量均普遍存在超标现象。导致土壤污染的因素较多,例如工业生产中各类废弃物的排放、农业生产中不规范使用农药以及生活垃圾的排放等是土壤污染物的重要来源。污染源的复杂性给土壤污染防治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现阶段地下水污染现状及问题成因分析
我国当前存在较为严重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且地下水污染范围在逐步扩大,且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重。特别是我国华北地区的地下水污染极为突出,已经对当地的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地下水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工农业生产领域。例如农业生产中使用了过量的化肥,农作物无法吸收的部分将随雨水下渗,并通过土壤进入到地下水环境中。而工业生产中所排放的含重金属元素的工业废水或固体废弃物在形成渗液后也会渗入地下,并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特别是金属冶炼行业,由于其生产工艺中包含了溶解冶炼以及提纯等诸多环节,且各环节均会产生污染性化学物质成分,一旦管理处置不当就有可能经由地表土壤下渗至地下水中,因此其成为了地下水污染的重要来源。地下水的污染会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并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高度重视其防治工作。
二、协调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策略研究
(一)充分认识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之间的协调性
土壤以及地下水均是生态系统中的关键构成要素,二者既相互依存,也相互影响。处于地表表层的土壤是植物生长的主要物层,土壤中所含的水分、有机质以及化学元素等均有可能下渗至地下水环境中。而处于地面以下的地下水其也会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且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也可能通过迁移等方式传输至土壤环境中。二者的生态功能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均处在同一个生态系统中。因此在对土壤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进行防治时,必须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土壤是地表水及污染物进入地下水环境并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重要路径,因此人类在地表开展的矿山开采以及工农业活动不仅会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而且还可能导致污染物通过土壤向地下渗透,进而污染地下水环境,造成地下水水质下降,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严重的破坏【2】。而一旦地下水受到污染后,污染物不仅可能被植物根系吸收,且会在迁移作用下进一步扩大污染范围,加重土壤的污染程度。所以不论土壤或者地下水任何一方受到污染,均会对另一方产生较大的影响,因而会产生双重污染的情况。因此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必须采用协调治理方式,同步推进土壤以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使地上与地下治理相协调,以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如仅仅片面的采用单一防治对策,则不仅会加大土壤以及地下水环境的修复难度,而且也容易产生过度保护或者过度治理等现象,导致治理成本的增加,并会对治理效率产生不利的影响。在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加强对土壤以及地下水生态功能的了解,且应从生态系统的整体防治角度出发,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加强协调防治的顶层设计,并在分层防治层面合理选择防治方法和技术手段,为综合性污染防治体系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污染防治机制
为实现对土壤污染以及地下水污染的协调防治,应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治体系。由于污染防治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为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提高防治效率,应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且应从整体生态系统角度出发,将所涉各部门均纳入到协调防治体系中,统筹规划污染协调防治策略
【3】。同时应根据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合理划分各分管部门的治理责任,清晰界定其职能范围,且应将防治责任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到具体人员的部门中,以确保各项治理责任均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则应通过定期召开跨部门联合会议或建立信息化平台等多种方式确保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能够协调推进。此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加强对对污染协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客观评价协调治理成果,及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三)提高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协调性
在对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进行协调防治时应科学选择防治技术方法,既要保证防治技术在单一项目防治中的应用效果,也应充分考虑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性,避免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影响另外一方的防治效果。例如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较为常用的化学类技术手段由于需要使用化学药剂,存在一定的二次污染风险,也可能对地下水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条件具备时可采用物理防治技术,且应积极应用生物防治技术,通过生态手段改善整体生态环境。同时在采用化学处理技术开展地下水防治工作时,也应合理选择化学药剂的类型,并合理控制其使用量。另外应尽量应用生物分解等生态处理技术,以便在保证地下水防治效果的同时避免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三、总结
在土壤以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工作中,应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建立起统一高效的协调防治体系,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有机结合,以便在统筹兼顾二者防治要求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协调防治对策。在协调防治过程中,既要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的防治责任,也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通过协调治理模式取得更大的污染治理成效。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并将生物治理技术作为重点研发方向,以避免在土壤污染防治或者地下水污染防治中发生二次污染问题,从而切实提高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丽平.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对策探究[J].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4,5(19):104-105,120.
[2] 刘丹.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措施思考[J]. 生态环境与保护,2022,5(3):95-97.
[3] 徐晓漪. 地下水与土壤污染协调防治的策略研究[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20(29):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