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纵律师事务所 广东东莞 523129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更多的家庭选择居住在配备有各类设施的小区中,住宅小区游乐设施作为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和提供儿童娱乐健身平台,被广泛配置,由设施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屡见不鲜。本文旨在通过一起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住宅小区游乐设施事故中民事责任,分析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及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原则。
关键词:住宅小区;游乐设施事故;民事责任
前言:随着城市化逐步深入,现代住宅小区因其便利生活设施和环境逐渐成为人们的首选居住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为处理因他人行为导致的损害提供法律依据。儿童因使用游乐设施而受伤案例,通常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直接施害者(如其他儿童)、受害儿童的监护人、游乐设施生产商以及物业管理方等,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常常复杂,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
本文所讨论案件涉及一起发生在东莞市某小区内的游乐设施责任纠纷,事情起因于2020年5月12日,何沐洋在小区儿童游乐场玩耍时,因另一名儿童朱依灵用力转动她所在的转椅而造成意外受伤。事后,何沐洋被送往东莞市厚街医院,经专业医生检查与诊断,最终确认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给其带来长时间的痛苦与不便,并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案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除直接行为人朱依灵及其监护人外,游乐设备生产商季高公司也被列为被告,因其需对产品安全性负责,作为游乐设施的管理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及其分公司也需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不仅牵涉到人身伤害,还涉及复杂产品责任与管理责任法律问题,因此具有较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案件的关键法律条款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责任,以及第三十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产品责任问题亦涉及第四十一条关于产品缺陷等的规定。在原审中,法院判定事件直接原因是朱依灵的转动行为,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还对何沐洋监护人提出批评,认定其对于孩子游玩时的安全保护不力。对于游乐设施管理和生产者,由于未发现设施本身的明显瑕疵,法院未认定其责任[1]。
二、责任主体分析
(一)行为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
朱依灵作为本案直接行为实施者,其行为导致何沐洋受到实质性伤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朱依灵在事件发生时仅为7岁,认定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在案件中,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进行合理监管,确保其活动不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设定明确的游玩规则、监视游戏中风险行为等,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原审法院最终判定朱依灵监护人应承担其侵权行为产生后果的60%责任,体现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需要对其子女行为尤其是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二)受害人监护人的责任
何沐洋监护人未能在事件发生时有效看护,导致事件的发生,行为同样引起法律关注,监护人有责任确保监护对象安全,尤其是在公共娱乐场所玩耍时。如果监护人未及时履行一义务,可能使得面临相应的汪责。在本案中,法院指出,何沐洋在无人监督情况下独自玩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损害的发生,因此受害人监护人过错也成为责任判定的一部分,根据判例,一方过错可能会影响对加害者的赔偿请求,若能证实受害人存在明显过失,则可能会相应减少对加害人的索赔比例,该责任划分不仅考虑行为的因果关系,也反映不同角色在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儿童中的共同责任。
(三)游乐设备生产者的责任
游乐设施生产企业季高公司在本案中被原告指控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涉及到设备设计、制造及其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否与受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明显强调需具备确凿证据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在本案中,虽原告提出产品设计隐患,但法院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此观点,并且经过适当认证的游乐设施表明其符合安全标准,游乐设施本身的设计也未被认定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未对季高公司责任予以支持,进一步强调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举证的重要性。
三、案例启示
(一)监护责任的严格要求
在儿童参与公共设施活动时,监护人肩负着重要监护责任,不仅需重视儿童的基本安全,还应积极防范潜在风险,包括对游乐设施选择与使用的严格把控,确保设施符合儿童的年龄和身体发展需求,监护人还需制定合理游戏规则,时刻关注儿童的活动动态,及时制止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行为。例如,若发现儿童在游乐设施上进行不当操作,如强行使用不适合其年龄段的设备,监护人应迅速介入,避免事故的发生,妥善履行监护职责是保护儿童安全重要方面,减轻事故风险的基本保障。
(二)明确的产品责任主张
在游乐设施设计与生产过程中,设计者与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及法规要求,明确产品使用指引和安全注意事项。例如,游乐设施应标示适宜使用者的年龄范围、使用限制和潜在风险,以便用户充分理解,制造商在产品上市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与认证,确保其产品不含有明显的安全隐患。若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遭遇伤害并认为是由于设计或制造缺陷造成,应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时照片、目击证人的陈述、医疗证明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合理有效主张自身的损害赔偿,该全面责任意识将有助于提升产品安全性,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的使用环境。
(三)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及游乐设施管理方在确保设备安全方面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责任,必须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长时间处于正常、安全工作状态,合理设置警示标志,提醒用户在使用游乐设施时应注意事项,也是管理方的重要职责。标志应明确且易于识别,能够有效传达可能的危险信息,物业公司还应制定针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能迅速应对任何可能的安全事故,从而减少损失和伤害。该积极安全保障态度不仅是对用户生命安全的负责,更能提高物业管理整体形象,增强用户信任感和满意度,通过专业的设施管理,物业公司能降低事故发生可能性,维护安全的游乐环境[2]。
结束语:综上所述,住宅小区游乐设施事故中民事责任问题,既涉及司法判断中的法律适用,也关乎每参与者在日常生活中应负的注意义务。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看到法律在责任划分上灵活性和具体行为后的公平原则,此案揭示在公共游乐空间中,多方主体需要基于不同角色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未来发展中,如何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提升游乐设施设计和管理安全性,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重点。
参考文献:
[1] 郭俊杰,崔明亮,赵强.近十年我国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统计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24, 40(2):93-98.
[2] 陈亚文,肖化明,喻颖.一起"高空飞翔"大型游乐设施乘客滞留事故的分析[J].中国设备工程, 2024(9):15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