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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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及对策

颜士轮

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农村经济和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摘要:水产品是指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水产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是人类摄取动物性蛋白的重要食品来源之一,一直被世界各国公认为营养、美味的放心食品。水产品是蛋白质、无机盐和维生素的良好来源,尤其是蛋白质含量丰富我国作为第一水产养殖大国,水产行业连续10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水产品富含蛋白质、无机盐和维生素,尤其是蛋白质含量丰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做好水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人们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水产品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水产品的安全问题亟待解决,从五大方面措施论述解决方案。

关键词:水产品;质量安全;措施

水产品食品安全问题海水、淡水养殖污染严重2001年,欧盟因从其由中国舟山进口的虾制品中检验出氯霉素超标,于20021月发布了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停止进口的禁令。2006年,上海公布了对30件冰鲜或鲜活多宝鱼(大菱鲆)的抽检结果,全部被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部分样品还被检出环丙沙星、氯霉素、红霉素等多种禁用渔药残留。2006年,港府食环署发现11个桂花鱼样本含有孔雀石绿,已呼吁市民暂时停食桂花鱼。2012年,西安市渔政站发现1500公斤来自湖北荆州的草鱼“孔雀石绿”严重超标。2013年,海口毒鲶鱼事件,呋喃唑酮代谢物严重超标。2020年,海参敌敌畏事件..在市场调查过程中经常发现鱼类有害物质超标,甚至很多国家禁止从我国进口水产品,所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对于保障水产品安全有着积极意义。

1水产品面临的质量安全问题

1.1环境因素

    水产品生物危害主要分为细菌、病毒、寄生虫,其中致病细菌是水产品中最常见的生物危害,如夏季海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的带菌率平均高达90%以上,易引起食物中毒。滤食性贝类在滤水的同时也易富集病毒,1988年上海30万人甲肝病大流行,就是因为感染者食用了被甲肝病毒污染又没充分加热的毛蚶引起的。我国寄生虫感染以淡水产品为主,进食处理不当的福寿螺可能感染广州管圆线虫。养殖户受利益驱动,选用劣质苗种,随意加大养殖密度,会加大病害的发生率。

1.2非生物性污染

    化学污染是指通过环境蓄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或者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化学品而造成的污染。总体而言,水产品原材料主要受到的化学性污染有:自然环境蓄积化学物质、农渔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其他有机化学污染。许多水产品处于食物链的上游,通过逐级蓄积,体内会积累越来越多的化学物质;渔药的滥用导致渔药残留;水生生物从环境中摄取了含有重金属物质的食物,在体内某些器官内蓄积。水产品中常见的重金属污染主要有:砷、铅、汞、镉等;直接施用农药导致污染;有些水产品也会受到其他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如多氯联苯、二噁英、多环芳烃类化合物等。

1.3检测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都位于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少,而且我国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数量与水产品养殖数量不符,尤其是一些具有市场的市级及县级水产养殖地区,不具备相应的水产品质检机构。例如,沿海地区福建、浙江、江苏等建设了市级及县级水产品质检中心,但是其数量及规模与当地水产养殖产出不相符;江西、湖北等中部内陆水产品产量较多的地区,其相应的水产品质检中心较少,直接导致我国水产品监管不到位。另外,由于质检机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经常出现检测项目重合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检测效率和质量。在水产品例行检测的过程中,卫生局、商检局、动物检疫局、农业局及渔业局中的检测机构均可以对水产品质量进行合理检测,在此背景下,各质检机构之间经常出现同一项目重复检测的现象,加之质检机构规模小、设备落后其不足,无法满足大量水产品质检要求。

2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措施

20229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现了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涵丰富,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关口前移;突出全程管控,强化系统治理;突出科学管理,强化社会共治;突出绿色优质,强化质量提升;突出从严监管,强化压实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一、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关口前移

1. 健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进校园,学生掌握水产品安全。

2.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

3. 完善农产品产地监测与评价制度。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4. 完善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包括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为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二、突出全程管控,强化系统治理

1. 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农情,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2.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载体,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3.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采集记录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4. 新增冷链物流质量安全规定。为加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

5. 新增网络农产品质量安全销售要求。近年来,线上销售模式成为诸多产品深耕之地,农产品也不例外。网上销售的农产品同样需要严格的监管来保障产品品质。

三、突出科学管理,强化社会共治

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物质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安公益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引领者、传播者和推动者,已经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中的重要力量。

3. 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外,还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农户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4.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积极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支撑,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

5.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参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着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6. 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约谈制度。行政约谈是一种柔性的而非强制的行政手段。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约谈是将民主、协商、服务等理念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一种体现。

7. 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突出绿色优质,强化质量提升

1. 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十四五”时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农业发展进入加快推进绿色转型的新阶段。

2. 鼓励和支持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优良品种是农作物获得高产高效的基础和源泉,是农业生产上台阶的金钥匙,而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的重要保障。

3. 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4. 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培育一批示范,树立一批楷模,使先进经验可学习、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效方式。

五、突出从严监管,强化压实责任

1. 强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既是产出来的 也是管出来的。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2. 整体提高处罚额度,增加“拘留”处罚形式。按照“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整体提高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并对规模以上主体和个体农户的处罚力度进行了一定的区分,设置不同的处罚幅度。

3.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依法惩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治保障。

4. 压实基层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压实基层监管责任,提高基层监管能力,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

.结束语

    为使水产品健康可持续发展,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从事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环节的从业者,都应重视水产品安全问题。政府部门应做到多部门协调监督,综合执法,使不合格水产品在市场中寸步难行。作为水产品从业者,做到良心养殖,良心生产,不养殖、不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

    参考文献

[1]陈鸿飞,朱文,胡雪静,.水产品检测方法及标准物质现状分析[J].中国标准化,202010:212-217.

    [2]胡浒,黄建华,郭敏智,等.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问题与对策探究[J].渔业致富指南,201811):36-38.

[3]代亚峰,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 [j]《基层建设》2021144.8 

作者简介:颜士轮,男,320722197410147711.任职于东海县平明镇农村经济和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研究方向:水产养殖技术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