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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学界一直以来的通说认为由于古罗马出于简单商品经济发展阶段,没有借助他人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加之罗马社会是一个家长制社会,家庭其他成员及奴隶被视为家长手足的延长,其行为的法律效果自然归属于家长。因此,罗马法是没有代理制度的,而且为求法律关系的简明,反而以"非其本人不得订立契约"为原则,委托代理的雏形是到了欧洲中世纪早期才出现的。~①但也有少

  • 标签: 代理制度 船舶经营人 中世纪早期 订立契约 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