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放眼民国年间之易学发展,其革新是建立在继承的基础之上的。传统易学研究,进入20世纪之后,研究流派虽然更为丰富,但却始终没有离开最为基础的"象数"与"义理"两派,尤其是对于传统继承者,象数派学者一般都承袭汉代今文易学者的做法,或致力于搜寻遗象,或用功于整理象数体例,而其核心观念在于坚持以象解释《易》,即所谓"观象系辞"、"由象明辞"。义理派学者则主要运用文字训诂、文献考证、文本整理的方法来注释、研究《易经》,其目的是恢复原典本义。从其根源而言,义理学主要受汉代古文易学者影响,继承了清代中期以来乾嘉学派治《易》的传统。在此将20世纪早期的几位继承者,就象数学而言,以徐昂与尚秉和为代表,义理派则以杨树达与高亨为例,通过对他们易学思想的梳理,来明示继承与发展之间相辅相成、不可轻离的关系。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
简介: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已经被广为接受,实务中也多有应用。然而,综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IPO公司盈余预测自愿性披露甚为缺乏。本文就这一现象展开分析,发现新兴资本市场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在新股发行制度、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竞争强度、信息的供求结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从而形成了盈利预测自愿性披露的外部约束机制差异。本文进一步展开实证分析,发现外部约束机制与IPO盈利预测显著负相关,且统治了其它因素对盈利预测的影响。IPO公司根据盈利预测制度变革和监管规定不断做出权衡和反应,是影响盈利预测行为的首要因素。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无论是政策制定者、监管方还是学术研究人员,在借鉴和应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时,不能脱离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的实情,否则难免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