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在国外,社会调查员一般由专职利会工作者担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聘型,即由社会团体来担当社垂调查主体,二是内聘型,即由法院来担当社会调查主体。时下,理论界对法院、检方、辩方、社圣组织承担社会调查主体都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当下控辩审的诉讼结构中,赞成暂由法蹋内部、合议庭成员之外人员组成社会调查主体。具体来说,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豆办公室,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这种暂行性的主体模式,随着司法倒革的进行。可逐渐转由社会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形下,建立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应在选任资格、经黉保障、介入时间、调查对象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对专职社会调查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以保障队伍质量和调查水平,为做到调查的客观性、完整性,建议以调查表格的形式,取代主观,“比较强的调查报告,在相对独立的量刑阶段予以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避免审判人员先入爿主的价值判断,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简介:尽管“治理”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然而,它至少包括三种主要含义。“治理”的第一种含义指各种在国家体系之外的非主权国家主体的国际合作。这个意义上的“治理”概念源于有关全球化的文献,它强调主权国家的治理权责正在向非正式的横向合作和欧盟这样的超国家主体让渡。“治理”的第二种含义是将治理等同于公共管理,即有效地履行国家政策。这种解释的出现是由于人们意识到全球贫困的根源在于腐败和国家能力孱弱。“治理”的第三种含义是通过社会网络和其他非等级制的机制来规范社会行为。第一种和第三种“治理”的含义淡化了传统的国家权威,它们更多地支持新兴的、跨国的或市民社会的行动者。这些潮流也引发了人们对现代政府运作的透明程度和问责机制等问题的担忧。
简介:"人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研究。"应然性"研究主要是对人的理想性发展的研究,指向较远的未来,"实然性"研究主要是对人的实际状况的研究,指向历史与现实,也指向人的发展的当下可能性研究。本文主要是对人的发展的可能性研究进行系统性梳理,并对"人性"、"民族性"与"国民素质"的内涵与发展目标加以建构性的大致界定,对其相互的关联发展展开假设性的思考。本文认为,关于实然性"人的研究"的梳理整合有可能使"人的研究"真正成为一种"自觉-自为"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构建"关于人的科学的历史"(埃德加·莫兰)。"人的研究"是青少年研究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青少年研究的理论重心基本上偏向应然性"人的研究"。随着实然性"人的研究"的梳理与系统性整合,青少年研究的理论重心有望在应然性与实然性"人的研究"间得到均衡。这无疑有助于青少年研究更接"地气",更贴近现实与科学,从而推动为青少年研究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