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境监察又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加上政府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环境监察体制试水垂改,环境监察工作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环境监察立法不完善。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监察办法》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主要针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机构、人员、监察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环境监督检查的经费来源、环境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环境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制度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致使环境监察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2.环保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包罗万象,不仅有水、气、声、固废专门的法律法规,还有与海洋、放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各个省到各个市再到区、县(市),又配套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虽然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很难执行和操作。另外,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发改、规划、工商、法院、国土、城管、水利、建设等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各个部门的职能,导致部门间缺乏协调统一,相互推诿。再者,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往往需要监测部门出具,而现实情况是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配合不够,不能很好的协同作业,出具监测数据不及时,造成涉嫌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不及时。
简介:相对准确地科学估算中国宏观杠杆率(债务余额/GDP),对于客观评估去杠杆进展和成效、把握去杠杆力度和节奏、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去杠杆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中国宏观杠杆率的测算容易出现五大问题,即数据源误取、多计债务项、漏计债务项、归类错误和重复计算。这些问题既影响对宏观杠杆率绝对水平的准确测算,更导致难以及时捕捉去杠杆进程中的重大边际性变化,从而导致对去杠杆进展、成效和不足等关键事项的判断出现重大偏差。本文以2017年6月末中国宏观杠杆率的测算为例,详细论述宏观杠杆率测算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原因及影响,提出了完善总杠杆率和各部门杠杆率测算的政策建议。
简介: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起步较晚,观念落后。我国的内部控制起步较晚,经过十几年的探究,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内部牵制和把内部控制看作是一堆堆的手册、各种文件和制度;也有的企业把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控制等视为内部控制;有的企业甚至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由此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许多公司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班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董事”不“懂事”,经常只是一个“虚职”,而且缺少必要的常设机构。同时,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往往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因此,它产生了大量无为的“内耗”,无形中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