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亲亲相隐暠在我国是一个伦理事实判断。儒家文化的根脉发于“仁者爱人暠,价值逻辑起点皈依到“亲亲暠的伦理认知的差序格局中。孔子所谓的“亲亲相隐,直在其中暠即是在传统的伦理关系内塑造持守亲情彼此“正、直暠的“人格线暠,“直暠是一条“人伦线暠的测量式线性表达,诉求心灵的合理和谐位序。中国是一个德政国家,这是由于儒家在中国传统国家政体里起的决定性作用。中华法系的特性是“伦理法暠。法的本质指向是构建人及社会的合理性秩序,容隐制度对人权和法的尊严作了高度的、深层的维护,对传统人伦秩序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探讨与建制,这种法治与文化的认同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理论与制度的自信自觉。
简介:在社会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我国学界对孔子的“亲亲相隐”论进行了比较激烈的争论,多数人肯定“亲亲相隐”论,并给予其重新解读。其反面“大义灭亲”则应当冷静对待。从伦理学理论上看,“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矛盾就是“孝”与“公正”的矛盾,需要在一个对“孝”与“公正”的关系有明确界定的、科学而成熟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指导下,才能够获得正确的答案。但当今,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还没有这样的伦理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基于存在主义哲学、康德的道德定然律令和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处理“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问题。
简介:中国自"五四运动"以来发生的激进的反传统革命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竭力摧毁儒家倡导的亲情伦理,以效忠国家来取代伦理亲情,忽视个体利益和个体需求(包括亲属间对亲情的渴求),过分宣扬"大义灭亲"。不可否认,过多地在立法与司法中考虑亲情的因素,会导致执法不公,最终也会偏离法治的轨道。法律,包括刑法在内,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之上的。而社会亲情关系的状况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现行立法、司法不能对这一状况视而不见。亲亲相隐在现今社会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亲情因素应在刑法中有合理的定位。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不确立亲亲相隐的原则,有违人的基本感情。如果对于亲属之间的容隐行为也作为犯罪处理,容易引发社会信用危机。从现实性的角度看,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作为人的本能,已经成为社会现实的普遍现象。如果否认亲属之间的容隐,不利于罪犯的改造效果。
简介:亲亲相隐又叫亲亲得相首匿,是中华法系历史悠久逾越千年,对于现代法治社会仍然具有现实价值的制度。亲亲相隐萌芽于春秋战国,确立于西汉,完善于盛唐,一直延续至清朝末年,对于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稳定古代社会秩序及家庭伦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及至清末新政和民国六法在借鉴西方制度的基础上,对之予以继承。新中国成立后,将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封建遗毒予以剔除,实在是倒脏水时将孩子一起倒掉的悲剧,实乃法治进程中的遗憾。有必要详究亲亲相隐制度的前世今生,对之取精去粕,借鉴西方相关制度的合理内核,结合中国法治现实状况,对我国刑事法律规制中重构亲亲相隐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