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常来说,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担保人是要承担还款责任的。但有几种情形,作为担保人可以部分免责或不承担担保责任,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几种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吧。债务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问:我和程某、钱某是高中同学,去年
简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简介: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对公司担保法律规则进行体系化解读。越权对外担保的上位概念是越权代表,对其效力的分析应以处理越权代表的一般规则为基础。越权代表所涉及的根本问题是代表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合同法》第50条中的“代表行为有效”应解释为“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而非“合同有效”。只有在确定代表行为归属于公司之后,才能认定合同成立,进而对合同有效无效予以讨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越权对外担保具有与一般越权代表区别对待的正当性及必要性。2005年《公司法》第16条就是为此制定的区别对待立法,其着力点在于改变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中的不利地位。该规定以法律形式限制了代表人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因此第三人对公司对外担保是否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应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简介:一、飞来的横祸1994年6月27日,一个平平常常的日子,可对四川省轻工业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轻安公司)的领导和600来号职工来说,却是一个一辈子也忘不了的不祥之日。这天,公司财务科一科员去银行拿往来票据,银行告诉他:“你们的贴号已被法院冻结。你们吃官司了!”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震得全公司领导和职工手足无措!为什么吃官司?吃的什么官司?轻安公司一无所知。轻安公司的领导们本已聚到成都,准备前往天全县投标一电站工程的,也不得不赶回内江市。轻安公司经理姜顺文马上聘请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胜,派遗公司保卫干事开展调查,弄清事情的真相。二、阴科长想给领导一个惊喜轻安公司是内江市直属企业,年产值达2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