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之尊重,但言论自由必须依赖于发言权之基础且发言之内容应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现代通信工具使言论自由具有了不同于以往时期的特征,在便利了人们的信息发布与交流的同时,也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发布违法信息的不良分子提供了可利用的途径。现代通信工具不仅在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其处于与公民其他权利和公权力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在现代社会,限制假借言论自由而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传递违法信息的行为,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非矛盾。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权利、扰乱社会秩序之言论,均应受到相应之限制,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论发布者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介: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