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守法思想及其理论价值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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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守法思想及其理论价值

马明霞

(青岛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国共产党创立的重要人物之一,在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过程中,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尤其是守法思想为法制顺利建设而服务,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进入新时代,全民守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是一项具有艰巨性、长期性的工作,全民守法更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关键环节,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实现全民守法,董必武守法思想都具有理论借鉴意义。

关键词:董必武;守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一、依法办事,实现守法全面化

新中国伊始,国家需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繁多,最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经济基础方面的工作,尽快恢复国民经济,使整个国家回归正常的轨道,进而巩固我国的新生政权。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积极建设对于新生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尤其是做好守法教育工作,使广大民众能够知法,懂法,进而守法,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依法办事是董必武守法思想和核心,始终贯穿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要实现守法全面化,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依法办事。

(一)有法可依,以立良法促进守法

做好立法工作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也是为新中国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想使守法真正得以实现,守法成为全民油然而生的一种自觉意识并顺利转化为行动,法律的制定就得集中体现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而不应是使人民敬而远之的特殊规则。就此,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这种良法需要充分体现民众根本利益和意愿。

有法可依是守法全面化的首要环节,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逐步完善法制体系,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最终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这是依法办事前提。为实现守法全民化,在法的运行过程中唯有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完善法律体系,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以立良法促进守法,使广大民众知法,信法,进而发自内心的守法。

(二)有法必依,守法主体有其要求

民众能够否守法是检验立法工作是否体现人民意志的重要标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制定之后,就需要社会各阶层民众遵守法律。建国后,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广大的人民群众,还包括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要培养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是有力的途径,使人民更好地了法律。国家公职人员是守法的重要主体,尤其是党员干部必须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成为民众守法的带头人。

1、以法制教育促人民群众守法

新中国旧法初费,新法初制,不遵法、不守法的现象频发,究其根本主要有其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使人们思想转变缓慢,法律意识淡薄,进而使守法教育工作开展曲折,加强法制教育工作迫在眉睫。广大的人民群众是守法的最广泛主体,对于群众守法意识的培养和教育是实现守法全面的重要途径。作为守法主体的人民群众更是广泛地分布于我国社会各阶层,因此法制教育更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现实问题,具体分析社情,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多种方法进行守法教育。

2、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国家机关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是守法的重要主体,要充分发挥其重要带动作用。董必武认为,所有党员干部需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必须自身守法。“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因此我们共产党必须以身作则,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2]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更是社会存在的充分体现,良法的运行更是离不开干部带头守法,使法律的运行更有说服力,使人民群众守法意识转化为守法行动。

二、董必武守法思想理论价值

(一)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方针”的思想源泉

董必武依法办事守法思想始终贯穿在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其建设过程中着重强调了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进而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更加明确,尤其是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思想在重要历史时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给了重要思想源泉。邓小平概括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从理论上讲,“有法可依”讲的是法律的制定,也就是法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讲的是法律的实施,是法治。“依法办事的实质就是依法治国,只是董必武没有直接使用依法治国的概念。”[3]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更是为社会主义法制向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变提供了动力,依法治国是一种法制化的动态发展过程,不仅利于我国法治国家、政府、社会的建设,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目标。

(二)依法办事在新时代进一步完善:“新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此基础上,创新性的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不仅是对原十六字方针的深入,而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在探索依法治国道路上得出的更高层次的法治发展目标,标志着我国在依法治国道路上迈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董必武有关依法办事的思想更是新十六字方针的法制基础,在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新十六字方针的实现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基础性和艰巨性的重要工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加以充分重视,并作为重要基础环节重点推进。

新时代党中央在充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同时,更是高度重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其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十六字方针,更是在董必武的法制思想理论指导下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董必武守法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深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并转向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董必武的守法思想都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和启示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价值。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

[2]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法律出版社.1986.

[3]赵文静.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董必武法律思想及现实指导意义[J].湖北社会科学.2004.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17.

作者简介:马明霞,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单位:青岛科技大学,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