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民法的批判与继承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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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民法的批判与继承

廖丹萍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中国传统民法一直未成完整体系,究其原因是在封建制度下刑民不分,重农抑商,宗族法规,等级观念等束缚了古代民法的发展。但是,传统民法在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仍然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应以理性、辩证的态度看待中国古代民法。

关键词:古代民法;封建专制;礼教;宗族家法;重农抑商

中国古代民法并没有专门的法典,也没有自成一套的体系。相反,古代民法是依附于刑、礼二者之间。由于严酷的封建专制统治,古代民法受等级观念的影响,不讲平等主体,忽视个人权利,刑法和礼教占主要地位,导致古代民法一直未能与刑法平行发展。但基于我国传统文化及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民法在某些方面又极具中国特色。

一、封建专制集权统治,民法依附于刑法

封建制度统治下,以维护国家秩序为基本目标,加强封建统治为根本目的,统治者通过刑事立法追求治理效率,更能有效的管理社会关系。于是,国家强制干预民事关系从一开始就让民法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民事问题上,以刑事手段加以规定,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比如,百姓不得擅自酿酒,以免浪费粮食,凡不听令者,以犯罪处理。这一带有浓重的行政官僚管理让刑法愈显重要,还能达到立竿见影之效,因此民法思维便被扼杀在当时的封建专制之下。按照现代法律思维来看,刑民不分家的危害在于严重扰乱了百姓生活秩序,动则刑罚处之,毫无灵活性可言,管理者常搞一刀切,百姓诉求得不到真正解决,反而使得刑罚过重、过多,过死板,增加人们的思想压力,打击百姓的生活热情,甚至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冤假错案。

二、传统文化盛行,礼治代替法治

民事关系中,常涉及利益问题,而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控制下,“重义轻利”、“崇公抑私”等道德教化观念调控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充分表达了古代的普遍义利观,即重义轻利,义大于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也表明了以义生利、以道取利的观念。这些传统思想阻碍了人们对合法权益的追求,使得耻于言利反而成为了高尚的行为。不仅如此,古代的礼文化强调尊卑有别,这里的尊卑不仅限于长辈和晚辈之间,还包含等级地位在内。唐律中将公私财产分为三类:一是畜产,二是器物,三是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从中可知,古代的奴婢等同于财产一样可随意被主人支配,更别提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了。但在当时,这确属于礼的内容,且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因此,无论是传统的义利观,还是民事主体地位,这些都受到礼的约束,可以说,礼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最高的指导原则,担任着“民法”的角色。相反,在现代民法中,强调的则是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民事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传统的礼文化中,这些被现代民法所认为基本的规则却被忽视,以道德的名义、以尊卑等级的观念压缩民事个体的权利空间,抹杀人们的权利意识,使人们深受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无处可说、无处可诉的痛苦。

三、重视家族伦理,家法阻碍民法发展

古代的社会经济结构是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这使得以家庭、家族为核心的宗法社会结构成为基本的社会细胞。而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维护家长特权、保护家族伦理最重要。宗法伦理关系的基本内容是亲亲、尊尊、父父、子子,讲究父权的核心性。古人有云:“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充分体现出父权的绝对权威。此外,家长还有主婚权、财产支配权。儿女婚姻大事,一概服从家长安排,女儿没有继承权,已嫁女子,不得回父家继承。夫妻关系上,妻子要服从丈夫,《尔雅.释亲》有曰:“妇之言服也,服侍于夫也”,这表明古代夫妻之间地位不平等。古代宗族家法过于强调父权,强调以家庭为单位,而忽视了家庭里面的个体,导致家族内部就已无平等权利主体。因此,家法排斥民法的自由平等观念,限制民法的发展。

四、重农抑商政策,剥夺民法立法空间

中国封建统治时期,农业乃立国之本。历朝历代统治者极其重视农业,刻意限制商业的发展。在秦朝,商人财力雄厚,也不可穿丝绸衣服;在西汉,商人不能乘车;在唐朝,商人不能入朝为官。直到清朝末年,才第一次出现胡雪岩这样的红顶商人。这些规定证明,重农抑商政策的目的就是打压商人的社会地位,限制商人的合法权利,使做生意成为百姓眼中所瞧不起的行业。抑商政策不仅限于此,从秦汉开始实行的官商业、官手工业的专利买卖政策就在不断地扩大范围,挤压商业的生存空间。众所周知,古代百姓生活必需品如盐、茶、酒等不许私人生产,严禁私人销售,均须由官府经营。这些规定不仅限制民间商业的发展,减少商业竞争,也限制民法的发展,剥夺民法的立法空间。

笔者认为,古代民法尽管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凡事应辩证看待。从古代的错误中找出优点,从教训中吸收经验,才是学习中国法制史应有的态度的价值所在。纵观中国古代民法,礼法一直有紧密的联系,将礼融入于法律的实践中,使呆板的法律多了点人情味儿。比如宋代法官在审理兄弟间案件时,强调:“出入相友,有无相资,缓急相倚,患难相救,疾病相扶持,锥刀小利,务相推逊,唇吻细故,务为涵容,此之谓爱。”要求兄友弟恭;审理族人诉讼案件时,则强调“为人尊长,亦当自知羞耻,自识就去,岂可恃其身老行尊,无所顾忌,多行不义,取憎于人”。可见,古代的礼在司法活动中也有其积极的作用,着眼点仍然是努力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其次,传统的义利观,尽管有其消极的方面,但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当今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越来越多的人忙于追逐着物质利益而忽略传统文化的道义所在。传统的义利观告诫人们,利的获得应该符合义的要求。因此,应允许人们在制度规章范围内追求最大化的利益,但超出此范围的利,不被接受。而现代社会出现众多民事纠纷,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传统文化的流失,丢弃自身优秀文化精髓而一味的崇拜西方的法律制度,这值得我们反思。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谦抑性,即并非追求法律条文的数量,而是高度浓缩,做到宽简适中。这告诉后人,法律并非万能,切不可一味追求立法,追求万能法典,毕竟法律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若不重视人伦道德传统文化,不从内因抓起,只会让我们陷入立法再立法的无限循环的泥潭中去。因此,立法不仅仅是制定法律条文,还应该加入我国特有的民族文化精髓,使之真正做到法和礼的结合,发挥民法的最大功能。

古代民法另一个特色调解和调停制度。“以和为贵”是历代人们认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追求。调解和调停制度实质就是将社会矛盾下行转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一做法当然有其可取的地方。因为对簿公堂是人与人之间撕破脸的最后选择,倘若凡事都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当今本已人情逐渐冷漠的社会将变得更加冰冷,同时也会增加法律工作人员的压力。古代除了民间习惯调解外,地方官吏也重视调处结案,使得调解和调停制度成为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因此,这一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应得到借鉴和继承,让调解和调停制度为法律的实施提前扫除障碍,将法律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结语:

总之,古代民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根本原因还是封建自然经济限制了其发展。除此之外,专制制度、文化背景也阻碍了其成长和发展。但其中仍有值得我国当今民法立法借鉴学习的地方,只有做到古为今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让中国民法焕发特有的活力,展现自身的魅力。

参考文献

[1]沈玮玮:《传统观念与民法结构:再论中国古代民法的价值》,载《广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2]范晓东:《中国传统民法文化的基本特征》,载《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怀效峰:《中国古代民法未能法典化的原因》,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

作者简介:廖丹萍(1990-),女,四川成都市人,硕士在读,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