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读了本刊90年第三期的《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是否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一文后,本人有不同看法,我认为,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光靠口头通知不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理由如下: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无冲突。《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1991年3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