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法婚姻无效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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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1986年颁行的新《婚姻登记办法》首次提出:"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从而,婚姻无效制度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上表现出来,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大发展。但是,《婚姻登记办法》的这一规定还只能表明立法上有了婚姻无效制度的雏形,作为一套制度、一项系统的法律规范,它还相当不准确、不完善,全面系统的无效婚姻宣告制度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商研究》 1989年3期
出版日期 198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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