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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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立,有违国际惯例,也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由统一的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且出于多用途地籍的需要,由地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较为实际。
作者 赵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土地科学》 2003年6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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