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安行政复议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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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各地公安机关一年多来受理治安申诉案件的实践,充分表明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申诉复查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但由于立法上过于简略、受理机关建制不全等原因,现行的治安行政复议制度与“二裁”工作还有不少的疏漏和弊端,亟待改进和完善。本文就此略陈管窥之见,以引起应有重视和深入探讨。一、改善治安行政复议的客观依据与法制要求第一,申诉现象具有诸因性,必须正视其特征与趋向。条例赋予受治安管理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不服原裁决可以诉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定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申诉案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8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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