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应严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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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否认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钱借贷关系,而且对收取合理的利息,也不禁止。公民之间的有息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对于复利、高利贷或各种变相的高利贷则严加禁止。值得警惕的是,现在有极少数人,乘国家资金困难,乘贫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1987年5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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