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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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强制性的行政审查措施。一九八五年公安部(85)公发50号文《公安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重申:"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对那些在本地作案、身份清楚、查有实据的犯罪分子不应采用收审,而应分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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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