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宪法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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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各国宪政体制中,行使宪法保障职能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种:一、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早期资产阶级标榜“议会主权”、“议会至上”,都将宪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付诸议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法、比、意等国都采用这种方法。英国的情况比较特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由通常的立法程序去解决前述问题,从来没有设置特别的机构担负保障宪法的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3年1期
出版日期 198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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