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大额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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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或双方的名义对外举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应认定为夫妻行为,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向第三人(即出借人)的大额举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除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债人或第三人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举债人或第三人负举证责任。
作者 林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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