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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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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