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律“购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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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购赏”秦已有之,汉加以继承。购赏内容为金或钱、赃物、拜爵、赏田宅、晋职等。执行追捕的吏徒、共同犯罪之人、一般平民、军功人员等都是购赏的对象。购赏是法家“赏”思想的体现,其设立符合人之好利的本性,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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