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立法的引领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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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立法有规范性和引领性两种功能,目前学界对地方立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规范性功能,其引领性功能尚未得到普遍关注。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过程是其规范性不断加强以及规范性功能不断发挥的过程,这和我国整个法治事业的进程是同步的。但地方立法引领性功能的缺失和不足也将减损地方立法的价值,并对其规范性功能产生制约。地方立法的引领性功能集中表现在凝练地方发展特色、占领未来发展高地等方面,一是要立足本地实际,突出立法特色,二是地方立法在内容上应具备前瞻性,三是地方立法要对本地人民的利益诉求作出积极回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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