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销的前提条件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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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凡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这是处理债权债务较为便利的途径和方法之一。然而,在经济活动中,有些市场主体往往不符合法定抵销的前提条件或未经双方合意一致,单方提出用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致使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复杂化,也不利于债权债务的处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国资》 2013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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