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一家企业不远千里到安徽宿州从事酒店装修,520万元的标的额却因未按期竣工被判决赔偿损失110万元。我国《合同法》113条虽然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却没有明确约定。发生在安徽的这起装修合同纠纷引发了对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质疑,他们纷纷呼吁,适当规制民事自由裁量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