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再社会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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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的一生是不断社会化的一生。据此,我们认为,一个犯了罪的人,经过司法机关改造教育,成为一个守法的,并能贡献于社会的人,可以说是该人的社会化整体过程中的特殊阶段过程,或者说是一个特殊的再社会化过程。本文就是试图对这种特殊再社会化形成的理论依据及其得以实现的条件作一切浅的探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1989年6期
出版日期 1989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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