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对税务的影响及其相关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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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现行的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存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以得索取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对建造工程而言,取得索取收入款项赁证通常是指办理了工程结算文件),纳税期限为次月的5日,10日,15日或1个月,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信的时间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指南解释为年度的最后一天),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有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成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上述二者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两方面的差异:一是时间方面的,各自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工部分预度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不同,二是确认条件方面的,按准则确认的收入是指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按税法确认的收入是指已收取的收入和取得索取凭证收入,显然《建造合同》准则对营业税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财会》 2001年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