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工伤假外出打工 鱼与熊掌岂能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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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诉人:刘某,男,39岁,海阳市有色金属制品厂城镇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海阳市有色金属制品厂一、案情及争议焦点刘某系海阳市有色金属制品厂职工,于1995年5月借调至海阳市合力叉车厂,10月因工负伤,医疗终结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后刘某重新上班。1996年8月刘某借调期满回海阳市有色金属制品厂上班。1997年1月,刘某旧伤复发,经医院确诊并经企业行政同意休病假。5月4日刘某到有色金属制品厂领取休假期间的工资及报销医疗费时,金属制品厂以刘工伤不是发生在本单位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及报销医疗费。8月,刘某接到金属制品厂要求其回厂上班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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