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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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其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违约行为日益增多,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行为判定的标准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由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其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即使进行了登记备案,仍无法避免“一房二卖”的情形,且法律没有规定售房人不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责任,对购房人利益保护不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报告:学术版》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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