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第三种结构的国家目标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实质规范,其本质是通过宪法表现出整体法社会的价值决定。它既拘束立法者又保留了其广泛的形成空间,而在司法审查的介入上则应该相应的选择弱违宪审查的模式。在文化宪法的规范框架内,借由与国家作为义务有关的国家目标条款的介入,而尝试把其与国家机构规范以及基本权利规范一并做一个体系化思考。整合了国家目标条款的文化宪法超越了狭义的文化宪法权利,使文化主题成为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宪法学说的对象。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