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研究——兼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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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义务,并要求"参照"条例前36条执行。但是,现实中由于第37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和对此的理解偏差而导致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救济途径频频受阻。在此背景下,不仅需要将第37条置于整个条例中进行定位,分析"参照"的涵义及"参照"适用的解释,也需要通过对"王聚才诉联通公司案"和"葛某某诉中国电信案"进行规范解读来寻求"参照"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以此来印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可及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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