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周新源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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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周新源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人大》 2015年8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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