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重塑——论我国社会法部门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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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人大立法规划所确定的七大法律部门中,社会法由于历史相对短暂,相关理论的研究落后于社会立法的实践,而现有的社会法体系本身又十分松散,造成了各规范性文件彼此间难以协调和整合,呈现分布不均衡的"先天欠缺理性"的状况。同时,已颁行的法律、法规也缺少可操作性,大多通过行政或准行政执法行为来施行。具体的社会法规范很少被引入司法程序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这些状况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不相称的。因此,笔者认为,对此予以梳理和反思应属必要。
作者 张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2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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