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检察制度的阶段性构建与具体措施运用的探讨——结合暂缓起诉制度在少年检察中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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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第1.4条规定:少年司法应视为是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第1.6条规定:应逐步建立和协调少年司法机关,以便提高和保持这些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包括他们的方法、着手办法和态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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