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问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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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短期税收优惠政策1,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继续享受由国税机关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到1999年底。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包括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在当月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后,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人退还书”,将已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企业先按规定纳税,在全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年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减免税比例掌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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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税务》 1999年7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