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公益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机制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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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从法律规定、证据法理论、诉讼作用三个层面区别于刑事证据的"定案依据",宜将其定位于"处遇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在少年司法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广泛的诉讼作用,不仅决定了专业性、客观性、规范性是其内在要求,同时也为调查方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中西部地区在专业社工组织刚刚起步、司法社工力量不足的条件下,积极引入公益组织的力量,构建委托公益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机制,不仅具有法律与法理依据,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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