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向执行程序的转化——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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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强制还债程序,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应当形成良性循环的体系,使执行程序在需要时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在需要时也可以转入执行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等于债务人没有财产,这些财产因为破产程序无法推进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但完全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处理,其前提是全面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有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只终结破产程序,不宣告债务人破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19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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