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应予修改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连环购销合同中乱拉、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开展的严肃审判纪律、整顿诉讼秩序活动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当然,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这是非常重要的。但笔者认为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如不修改,很难从根本上使该诉讼程序混乱的问题得到明显改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5年3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