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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行是否丧失了主张抵押权?我行于1997年3月1日贷给某企业1000万元,期限6个月,同日,与该企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该企业将其自有的4500M~2的宾馆抵押给我行,抵押期限一年,自1997年3月1日起至1998年2月28日止,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载明:权利价值1350万元,权利存续期限1997年3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之后,我行于1998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偿付利息,如不能归还,则变(拍)卖抵押房产后优先受偿(即主张抵押权),但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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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4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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