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第三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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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情况特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并不属于交强险条例所称的"本车人员"。而应视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车主杨某能否得到交强险赔偿。关键就在于能否认定其为"本车人员",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应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特定情形判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民导刊》 2016年5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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