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与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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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甲刚在《北京教育》2016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学术自由的权利保障不仅需要消极意义上的不干预和不侵犯,而且需要行政机关履行积极促进义务。行政机关的给付义务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到来而产生的,亦与学术活动的发展特点及学术自由的价值彰显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对学术自由权利履行的给付义务,主要有积极发展学术活动的公共设施或组织机构,包括大学、研究机构、图书馆等,以及为学术活动提供资金资助、物质帮助和其他服务。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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