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下的证据开示与辩护制度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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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对审判方式的改革,由原来职权主义色彩颇浓的法官审问式转向以控辩双方辩论为主,法官仅是庭审主持的辩论式,又称对抗式。其中,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由以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目的是防止法官"先入为主"。这为控辩双方能平等地向法庭出示证据并据此进行辩论,法官兼听则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对抗制审理方式的一个重要前提--证据开示未能在刑诉条文中加以圆满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查漏补缺,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失误。而这一点也很可能导致原先设计的理想模式落空,在程序正义追求的漫漫征途中丢失了程序正义。证据开示原是从普通法发展而来。主要是在公诉案件中,为保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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