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地方立法活动的延伸,是检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手段。我国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起步较晚,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概念等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总结理论与实践,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我国地方立法应当在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提升评估信息透明度、做好中央与地方的统筹与兼顾、处理好评估各环节的关系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在立法后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环节积极构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