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批准性法规”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在地方立法中,所谓"批准性法规"指的是两类,一是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二是立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吉林人大》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