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国有民营”应防止五种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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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广泛推行“国有民营”—租赁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五种偏向,亟待加以正确引导。—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行事,搞“一刀切”,“齐步走”。有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同志误认为,“国有民营”,既不象搞股份制那样涉及到产权关系,又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因而几乎“一忽拉”都搞成“国有民营”。一些主管部门为了招人租赁,甚至不惜把下属企业几百万元的债务转移到自己名下,背上沉重的包袱,让租赁人“轻装上阵”,使自己成了“债主”。其实,“国有民营”仅仅是目前企业改革的形式之一,不是所有企业都能适用。它比较适用于那些有比较定型的产品,但由于外部关系处理欠当,或行政干预过多,而打不开生产经营局面的企业。这种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贸导刊》 1994年3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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