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后的缓刑考验期限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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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3年2月6日,被告人钟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向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钟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数日后,检察机关因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以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