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勇伤害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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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刘勇勇,男,23岁,原系山西省离石市城建局临时工。1996年9月4日傍晚在山西省中阳县城到离石市的途中发生一起坠车事故。案发后,中阳县公安局对刘勇勇、袁永玲、高丽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流氓杀人收容审查,一个月后相继解除收审,把案件移交县交警大队处理。1997年1月9日中阳县交警大队以"属非他杀,也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结论,比照处理交通事故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处理,刘勇勇、高丽、袁永玲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500元、5500元、5000元。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死者之父周元喜多次上访告状,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从县公安局调取审阅了卷宗材料,认真接待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控告申诉。1997年3月4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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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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