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偷税处罚剖析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3条第1款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中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上述两条款的内容和立法宗旨上可看出,适用第63条与第64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导致少缴税款后果。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科技》 2003年9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